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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必要性

时间:2013-04-01来源:易品网 点击:
亚硝酸盐作为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中发挥着多方面的作用,由于其安全性问题,如何降低亚硝酸盐在食品中的残留量一直是食品安全质量控制的重点项目之一。2012年5月28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从即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从此亚硝酸盐在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作为添加剂被全面禁止,专家和学者普遍称道,但笔者在从事具体的餐饮服务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仍有部分被监督单位和相当一部分餐饮从业人员,甚至个别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人员对亚硝酸盐危害缺乏认识,对这一举措没有引起重视和严格执行的自觉性。本文试图从正确认识亚硝酸盐的危害和餐饮服务使用亚硝酸盐的特点综合分析和论述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必要性,以利人们对加强防范亚硝酸盐食物中毒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当前餐饮服务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治理概况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越来越被人们重视。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餐饮消费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来,餐饮服务领域一直开展着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并逐年强化,在2011年全国召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后,针对餐饮业的特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发文进一步要求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并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通过了连续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据报道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总体情况不容乐观,还需要加强指导与监管及完善法规和建立餐饮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更新检测技术[1]。在这几年的整治过程中,亚硝酸盐类食物中毒事件仍屡见不鲜。亚硝酸盐成为了一种化学性污染物,影响着人们的饮食和健康,引起专家、学者和百姓的关注。当前该专项整治工作仍将继续。 
  2正确认识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亚硝酸盐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常被用作肉食品的添加剂,它是一种允许使用的无营养性的食品添加剂,只要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使用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根据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肉类制品、肉类罐头等中的最大允许使用量均为0.15克/千克,而残留量略有差异:肉罐头类残留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千克,西式火腿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70毫克/千克,其他大部分肉类食品(包括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酱卤肉制品;熏、烧、烤、油炸肉、肉灌肠、发酵肉制品等)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现实上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使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容易把握,更难实现残留量的有效控制,造成了多年来我国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非常多见[2],其中餐饮单位滥用和误用亚硝酸盐是引起急性亚硝酸盐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有文献统计发现在我国亚硝酸盐引起的急性食品中毒是以误食亚硝酸盐为首位[3]。而人们滥用和误用亚硝酸盐似乎又与我国现行的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有关,该标准将亚硝酸盐笼统地容许加入肉制品中。严格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控制硝酸盐、亚硝酸盐作为发色剂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及食品残留量,一直是食品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项目之一。但在餐饮服务单位由于个别从业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不了解亚硝酸盐对人体的危害,乱加、误加、使用不当或过量使用而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误食或使用过量而造成中毒的事例非常多和后果严重[4]。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卫生标准从GB2760-1986;GB2760-1996;GB2760——2007;GB2760——2011使用了二十多年却一直未修改过。有人于2005年就做了关于修改的建议[5]。当前我国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当重视,2012年卫生部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就举行了四场新闻通气会;近期据中新网报道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纲领性文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年)》的起草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笔者有理由相信相关的亚硝酸盐等一系列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会作出相应的修订。 
  3从亚硝酸盐对人体的危害和中毒原因分析餐饮服务单位禁用的必要性 
  亚硝酸盐对人体的危害包括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 
  急性中毒原因多为使用不当和误食、掺杂、使假、投毒以及食用了含有大量亚硝酸盐的蔬菜,尤其是不新鲜的叶类蔬菜。 
  慢性中毒(包括癌变)原因多为饮用含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高的苦井水、蒸锅水和食用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腌制肉制品、泡菜及变质的蔬菜。餐饮服务单位中引起急性中毒原因多为使用不当和误食,因其与食盐相似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面碱等食用和使用不当。如2008年全国开展食品添加剂整治以来引起的几起典型案例:2008年8月3日在深圳福田区景田北某超市一熟食档工作人员误将亚硝酸盐当味精加入快餐引起30人中毒;2009年5月6日,湖南石门发生因厨师误将亚硝酸盐作为食用盐烧烤板鸭,导致十多位品尝者食用后发生中毒反应;2010年10月8日,在四川海螺沟四景区广州旅行团游客食用当地酒店供餐引起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造成包括酒店员工以及游客在内总共一百余人被送院治疗,并至一人死亡;2010年11月30日,上海闵行区某工厂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共有100名左右的工人被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事件;2011年4月21日,北京一名一岁半的女婴在吃了张继存卖的炸鸡块后身亡,死因鉴定为张继存在炸鸡中加多了亚硝酸盐,致人中毒。从这些案例分析看,餐饮服务使用亚硝酸盐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唯有禁止餐饮服务过程中禁用亚硝酸盐才能杜绝该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从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看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迫切性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卫生部在2010年7月21日发布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个食品安全预警公告中,就食品中毒等进行预警,在预警中明确要求对熟食卤菜制售者应严格管理亚硝酸盐;该公告特别提醒,熟食卤菜制售单位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设置专门场所保管亚硝酸盐,并严格标记和使用管理,防止误食误用。卫生部在2011年第21号关于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预警公告中又将严防亚硝酸盐引发的食物中毒预警放在第一位,该公告进一步要求集体食堂和餐饮业要加强管理,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用盐,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建筑工地要加强对工业用亚硝酸盐的管理,标识要醒目,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与其他食物及原料混放。集体食堂和餐饮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确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用作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的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监管。但在这连续的预警公告过后仍有危害案件的发生,更好的防范举措也就只有在餐饮服务领域禁用了。 
  5从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分析餐饮服务单位禁用亚硝酸盐的正确性 
  HACCP质量控制体系是科学、经济、实用的限定性不利因素预防性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之一,就当前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危害分析看,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买、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是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关键控制点。就近年来关于亚硝酸盐危害分析的报道大多都与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有关。如刘大星等[6]对2004——2008年国内化学性食物中毒文献分析发现化学性食物中毒的主要中毒因子中亚硝酸盐为首位,占了49.74%;张彩虹对珠海市餐饮业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监测数据分析结果中各类添加剂指标总体检出率为72.22%,超过规定使用限量样品检出率为9.03%,超出使用范围样品检出率为32.64%,超标/超范围项目为合成色素、硝酸盐、铝、苯甲酸、甜蜜素[7]。据调查,目前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很普遍,同时存在着使用添加剂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8]。当前已经确认了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潜在的危害。针对这种危害采取的禁用措施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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