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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现状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3-09-05来源:易品网 点击: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教师“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是强化教育社会功能所必需,是保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所必需的,是教育有序化、规范化发展所必需,是保证教育人道化所必须。当前,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对于学校来说,构建和谐校园是办学者的重要任务,而依法执教正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前提。因此,探讨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问题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违法执教的主要表现 
  教师,一个极其光荣的称号。“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师,人之模范也”。教师的职业是高尚的,正如捷克的大教育家夸美纽斯曾夸耀的那样:“太阳底下再没有比教师这样职业高尚的了。”然而,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竞争原则、等价交换原则渗透到了教育教学领域,导致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有一定程度的泛起,一些教师行为方向偏离,职业道德滑坡,时常发生教师侵犯学生利益的现象,这些现象主要有: 
  1.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我国宪法和现行教育法对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均有明文规定:宪法第4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然而,事实上教师违法执教,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现象却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情况有:(1)因高职学生课堂上违反纪律,被老师赶出教室等;(2)随意占有学生的上课时间,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等;(3)随意开除学生。 
  2.侵害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法》明文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从法律上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法律禁止任何人对学生进行体罚、打骂。然而,实际生活中,由于高职学生纪律性、自觉性和文化基础相对来差一些,职校教师辱骂、体罚学生的现象仍较普遍,主要表现在:(1)当面讽刺、挖苦学生;(2)不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将学生家庭隐私和学生成绩及行为表现随意公开;(3)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或侮辱性的绰号;(4)不给学生以合理的解释权和自我辩护权 (5)有些教师以歧视的态度和行为,对待学生的家庭、性别、性格、民族、长相、侮辱或讽刺学生及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 
  3.侵害学生享受公平的权利 
  受利益的驱动,有些教师接收学生的送礼或者吃请,作为回报,这些教师在考试成绩上、在评奖学金时、在班干部竞选时、在评选党员时替这些学生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了其他学生利益,侵害了其他学生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二、高职院校教师违法执教的主要原因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教师违法执教现象屡有发生,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1)部分教师法制观念淡薄,受传统文化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较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充满了等级、上下、尊卑等概念。(2)学生及家长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充分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生在学校中是否被教师尊重,人们并没予以过多关注,尊敬师长的观念却根深蒂固。常有家长对教师说:“要是孩子不听话,不学好,您就打他”。这反映出家长对孩子的保护意识非常差。(3)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尊重长者,尊重上级,尊重英雄,尊重尊贵者,这些在生活中已经变的自然而然了,但是对平等的人予以尊重,对环境不利的人予以尊重,目前人们似乎还没有这个习惯,尊重往往是对上的,不是对下的,这也是不平等的。 
  三、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对策分析 
  1.教师应树立教育服务的意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树立教育服务观念,坚持依法执教,更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育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中国的学校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地位绝对是不平等的。“师为上,生为下;师为主,生为仆;师为尊,生为卑。”这样一种长幼尊卑的等级观念贯穿于整个教育的全过程。教师完全从自己的意念出发去管束学生,而少有两代人之间的平等对待,相互沟通,相互交流。这当然谈不上教师为学生服务了,发生违法执教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在新形势下,教师是否具有教育服务观念,将直接导致教师能否依法执教。 
  2.教师应树立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 
  中国历史上是一个比较轻视法制的国家,当代中国虽然在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还想不到用法律来维护和保护自己。教师是教育工作的专门劳动者,在教育日益走向法制化的今天,教师自然被赋予了依法执教的责任。更好地担负起这种责任,树立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另外,中国教育在适应改革开放,适应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建设中,已经离不开教育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一些陈旧的教育观念和思想意识还在束缚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甚至使教育的有些改革走向变形,难以进行。克服这些不仅需要社会依法治教,也需要教师依法执教。因为教师是实现教育法制化的主体力量,没有依法执教意识,就难以实现教育的法制化,也不能做好教育工作。 
  3.完善教育立法,健全教育规章制度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全面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教育工作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也制定了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及教育的行政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但是也应看到,教育法规体系尚不完备。要建立完备的有关教育的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及教育执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督导队伍,教育司法队伍以及教育法律服务队伍,真正使依法执教落到实处。 
  4.加强教育法制监督 
  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还应包括法律监督。没有必要的、有效的法律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也是没有保障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法制监督对于解决我国立法与执法、守法之间的脱节现象,可以起到它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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