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侵犯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事件,未得有效遏制.对贵阳市的个案研究中发现,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与农民工缺乏法律常识和维权意识等自身原因有关,但主要原因在于城乡二元户籍制的存在、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用人单位违法等,提出深化二元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及监察力度,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素质等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问题 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权益却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会使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正视农民工和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不仅是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平等公正的标志.
农民工的权益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其中劳动经济权益是农民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2],学者们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研究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他们从法律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角度研究农民工权益受损与保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见解[3],但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表明,维护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进行新的探索.
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的省会城市,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涌入,他们在就业中,劳动权益常常受侵.笔者通过访谈调查以及对近两年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大量档案进行分析、整理,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例,揭示贵阳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现状,探究其受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贵阳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劳动就业权不平等.
在我国《劳动法》中,就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然而调查资料显示,很多用人单位,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求本市户籍,农民工只能被当作临时用工人员,被排斥在正式劳动关系的大门外,不能和企业正式职工同工同酬.笔者走访了从毕节来贵阳务工小蔡,他的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上述问题.
案例一:小蔡,21岁,毕节纳雍人,初中毕业,2009年来到贵阳,在到贵阳后的近半个月,小张到处找工作,可是他发现找到一份工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由于是农民工身份,在正式市场中寻一份较如意的工作几乎不可能,于是他不得不进入非正式市场去寻找机会,好几次他都进了"黑职业介绍所",差点受骗.
(二)劳动报酬权遭到侵害.
贵阳市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被迫加班加点而不付或少付工资和加班费的事情,形式多样.贵阳市虽然指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相当部分农民在付出劳动之前,工资却达不到最低标准.有的企业虽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要求农民工不断加班加点,其借口是企业执行计件工资制,他们所核定的计件额度,一般职工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此外,"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普遍存在.2011年12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议,会议通报了2011年以来,贵阳市共追回工资1.53亿元、涉及劳动者28959人,其中:农民工工资1.14亿元、涉及农民工20249人[4],由此不难看出,劳动报酬权受损的情况在贵阳市是非常严重的.在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众多相似案例中,下面两例,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二:陈某、王某等四人,均来自贵州遵义,在贵阳某石厂工作一年多,工作之初双方口头协定,工作供食宿,工资半年发一次,但是他们从第一次领工资到现在已经一年零三个月了,石厂一直没给他们付工资.他们都无劳动合同,也无工作证和考勤记录及工资条等有效证据,只有同事间的互相证明,还有被石厂临时雇佣者的证词.
(三)休息权和休假权得不到保证,往往受到严重的侵害.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44小时.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8.8小时,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占42.4%,每天工作超10小时以上的占32.2%,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44小时的农民工高达84.5%.笔者的调查显示,贵阳市的情况更加严重,几乎所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都存在农民工超时加班的问题,这些企业包括面粉厂、饲料厂以及一些建筑公司等,企业员工平均每月加班超过30小时.尽管这些企业的农民工很多来自贵州省内,离家不远,每到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农民工想要回家探亲,必须要向企业的主管提出申请,主管的同意率很低,就算勉强同意,还要扣除相应的工资,大部分农民工根本没有享受到《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中规定的带薪探亲假.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档案统计显示,农民工侵权案中,大约15%的案子是因为农民工休息权或休假权受侵害引起的,反映了休息权或休假权是一个非常普遍得问题,下面是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三:黄某和董某等七人诉贵州某装潢公司.案由是,从2009年3月开始,黄某和董某等七人开始和贵州某装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自2009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工资暂定1800每月,供食宿,每月有三天休息时间,然而在黄某等七人工作的半年时间里,总共还没有享受到5个休息日,于是黄某等人于2009年到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装潢公司对侵害他们的正常休息日给予赔偿.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履约率低,内容不合法.
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1年,我国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仅占43.8%,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5].笔者调查发现,贵阳市大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比例比全国更低,有的企业虽与农民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合同中,往往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和农民工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农民工应该享有的权利则只字不提,甚至有些还加入了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条文;有的虽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但合同签订后,全部交由用人单位保管.也有的农民工因为害怕劳动合同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不愿签订.上述种种情况导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的有效约束,当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时,投诉无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档案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从中不难看出该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四:陈某诉贵阳某纸业有限公司,案由是,陈某2009年5月到该公司上班,工资每月2100,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随后的一年多的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量太大,加上他与该公司一业务主管不和,于是提出辞职.在辞职后,陈某听朋友说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工资,于是向公司讨要2009年6月1日到离职之日止的双倍差额工资,但无果,遂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案例五:龙某、黄某二人诉贵阳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是,龙、黄二人从2010年起在该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月工资1900元,并提供食宿,年终每人发放5000元的年终奖,但是两人除了每月领取正常的工资外,到年末并没有享受到当时合同上所规定的年终奖,于是二人向所在单位讨说法,但因当时合同签订后都由开发公司保管,并无证据证明他们的说法.最后他们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五)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无保障.
中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西部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工伤险的比例为仅为17%,低于东部地区十个百分点.贵阳市,农民工多集中在煤矿、建筑、制造等高危行业,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花费成本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使进行培训和相关教育,也需农民工自己掏钱;有的企业既不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工具,也无必要的安全设施,主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业主,相当少,而农民工为了多挣钱,在工资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也只好从事这些高危行业.笔者从与建筑工人老李的交谈中,了解到如下情况.
案例六:老李,48岁,在贵阳某建筑工地从事地面操作工作(如辅助塔机运输地面材料).2011年上半年被塔机运送的木板掉下来砸住右腿,现在走路还有点瘸,公司没有给他买工伤保险,仅负责了他全部的医疗费用,另外给了3000元的疗养费.他说工地负责人只为那些在非常危险的空中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设备,但地面工作的人员,同样面临很大风险,因为塔机在运送物料的时候很可能会出现意外.
(六)社会保险办理少,转移难.
中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西部地区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分别为8.3%、11.1%、4.5%和2.8%,除医疗保险外,其他三项均在10%以下,西部参加各项保险的比例均大大低于东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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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11年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 单位:%
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全国
13.9
23.6
16.7
8.0
5.6
东部
16.4
27.0
19.3
9.5
6.7
中部
8.3
14.8
10.2
4.8
3.4
西部
8.3
17.0
11.1
4.5
2.8
笔者的调查对象资料显示,贵阳市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较低低,特别是在一些"小、散、杂"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一些非正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就更
少,贵阳市绝大多数农民工还游离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综上所述,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在维权时处于弱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薄弱,同时,更重要的是,二元户籍制度造成用工不平等、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公众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二、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应当从维护公民公平权利的高度来看待农民权益的问题,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以职业确定身份,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寄居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居民身份证、公民出生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最终取消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
(二)健全劳动法制体系,使劳动关系的处理过程高效、有序地运行.
政府及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下列工作:
1.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2.完善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如在社会保障领域,应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
3.在立法中要加大对企业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使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不仅能及时制止违法侵权事件,而且还能使法律的警示和震慑作用生效.如在工资的支付上,可考虑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罪,追究欠薪逃匿者刑事责任.在劳动保护方面,企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死伤了人,轻则要让其破产、"关门",重则判刑,使企业宁可不生产也不愿意发生事故.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监督执法检查的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建议人大、政协和行政监察及执法部门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针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侵权用工的单位除要求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有限制其经营权限和资质能力的措施,使其因侵权付出高额成本,才能减少侵权顽症.
(四)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司法援助和社会援助体系.
由于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有限,遭遇维权的法律纠纷不敢打官司.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已有规定,为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提供了依据,但这些原则和依据需要根据地区情况具体化,建议针对农民工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援助救助措施、办法、程序,并加大宣传,落实资金.民政部门和人民团体在开展政府援助和公益援助时,应将对农民工的援助纳入制度和体系中,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实现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化.
(五)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所掌握的科技技能较低,制约了他们平等就业权的取得, 因此在注重加强农民工就业能力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培养获得新的职业能力的能力,特别是要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此外,加快建立贵阳市农民工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把农民工状况的调查统计纳入全市发展和改革统计范围,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基础,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立健全统计档案数据库的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助于社会各界人士了解和关注农民工的情况,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农民工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作者简介:武学丽(1962-),女,贵州贵阳人,贵州财经大学公共学院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贵州贵阳,550004);
冯启飞 ,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贵州贵阳,5500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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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新伟,石玲.城市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研究[J].人口学刊,2006(2):36-40.
[4]贵阳要求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EB/ON].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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