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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社会学视角下浅谈弱势群体及其保护

时间:2013-03-31来源:易品网 点击:
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同哲学、法学、文学等学科相比,尽管显得还很年轻,但它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以及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实质平等方面显得魅力非凡,因而备受世人的瞩目和业内人士的追捧。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现实世界中往往存在强与弱、优与劣的不断竞争。社会的发展需要强者,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关注社会中的弱者,因为如果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两极分化现象严重的局面,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而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应是稳定、和谐,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平衡地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 
  业内学者普遍将弱势群体界定为相对的概念,它产生于某一个时期或只是存在于一定范围内。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影响力相对下降的一些社会阶层。[1]从社会学角度出发, 在我国社会学界和社会政策学界普遍达成共识,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有些障碍及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2]而从法学学者所给出的有限概念来看,法学界共同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能依靠自身力量来实现权利或获取权益,而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才能实现权利或权益的群体。”[3]由此可看出,根据不同视角的观察及学术界学者们普遍的看法,弱势群体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前者往往是由于自身生理等原因所致,包括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这类弱势群体在任何一个社会形态,任何一个时代和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它往往与社会制度无关,但往往是传统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后者包括农民工、下岗职工、维权失败者等占有较少社会资源的群体,这类弱势群体通常同社会体制,经济制度紧密相连,同时也是社会,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律重点关注的对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物质基础薄弱;二是没有竞争优势;三是权利维护受阻。 
  二、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现状 
  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较为庞大、分布地区也比较广泛,大约有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4]根据前文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经济收入较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的城镇下岗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300元者,占总人数54%,全国的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达21693万人。[5]虽然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提高了居民最低工资的标准,但仍然有很多偏远山区的农民无法获得最起码的温饱生活。第二,教育程度偏低,就业竞争力较弱。据调查表明,失业下岗职工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60%,而在农村弱势群体中,初中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则高达90%,其中文盲占24%。[6]由于很多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并且没有技术专长,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因此也就不得不面对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尴尬局面。第三,法律赋予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甚至是人格尊严也时常不能得到保障。之前被热炒的“许霆案”便是很好的例证,由于其本身社会地位不高,最初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尽管后来二审改为5年有期徒刑,但也不得不说明一介草民许霆确实得到了不公对待。看看那些社会地位显著的高官们又得到了什么样的对待?广州中院副院长肖平受贿18万,判3年有期徒刑;广东高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6万,判有期徒刑15年。[7]这些处于社会上层的高官们利用手中的权力,涉案金额远大于许霆所涉金额,却因为位高权重而得到了法律的额外保护。此外,关于农民工被无故拖欠工资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在私企因为得不到老板的满意被扣罚甚至被“炒鱿鱼”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在现有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范之下,如此这般的社会现状令广大弱势群体面临进退两难的无奈局面。 
  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弱势群体问题一直成为我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不仅有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深层因素,也有弱势群体自身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应更多的从法律层面作为出发点和侧重点来保护“弱势群体”遭到不公对待这一社会问题。唯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之举,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变为实质的平等,法治国家变为实质的法治。因此,为更好的用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使国家国富民强,社会稳定和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加强并完善我国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立法,提高弱势群体的有效沟通渠道。我国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层次较低而且杂乱不成体系,大部分是行政部门以“规定”、“条例”、“办法”、“暂行条例”等形式发布,这样的法律规范形式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来说,往往会出现强制力不足,保护力度不够,甚至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处罚后果,最终只能极大减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推动力;此外,我国在信访沟通渠道方面也很弱,在很大程度上,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立法过程之外,无法将自己的困境通过正常有效的沟通渠道进行表达,往往存在拜访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体系,使所有弱势群体都能畅通无阻的参与立法决策的过程,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言论。 
  第二,进一步完善现行司法程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前我国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机关并没有设立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应部门,各机关职权的行使不够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仅限于审判环节并且援助的范围过于狭隘,完全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全面保护的构想。因此,我们应认清方向,进一步完善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除审判环节外,还需赋予侦查、起诉和执行等环节更加完整的内涵。 
  第三,加大对弱势群体行政保护的执法力度。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现实中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在北京街头、地铁等地方随处可见的流浪乞讨者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和肢体残疾人,这些人很少能得到社会的救济和政府的援助。此外,“新劳动合同法”已颁布并实施了3年有余,但仍有多数不正规的企业和公司为了招工和辞退员工的方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虽然弱势群体也怨声载道,但因维权成本较高,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需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动引导和密切关爱,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发展成果才能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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