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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职责问题分析及对策

时间:2012-04-07来源:易品网 点击:
  2010年的7、8月份我们以宁波为中心展开了一次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结果令人心生寒意.数据显示仅有百分之一的人认为自己的生活没有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百分之二十八的人认为影响一般,余下百分之七十一的人都认为自己的生活受到食品安全隐患较大和严重的影响,多么令人骇人听闻的数据,我们似乎
  生活在一个连最基本的生活问题都缺少安全感的社会中.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来看,人类对食品的需求是第一需求,安全则是第二层次的需求.也就是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发展的基点.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有了明显的发展,但基于各种客观原因,这一新的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分段式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是我们都知道,有的监管地段究竟划归于食品生产、流通还是餐饮业很多情况下是很难界定的,对于工作量大且业绩不明显的地方,很容易出现各部门相互推诿职责,监管失灵的现象.并且我国目前尚且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很难对漏洞环节进行协调,同时也缺乏失职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调整将事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果,下面我将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职责问题分析
  (一)职责压力过大导致力不从心
  在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同时,公众首先质疑的就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2009年《食品安全法》构筑了专门监管--综合协调--社会监督三道防线,这种监管体制的设置虽然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但是其可操作性却是有待探讨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重大的安全事件.实际运行过程中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领域问题重重,并且医疗卫生保健方面需要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为了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定,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牢牢的把好关,提高卫生监督能力.试想卫生行政本身就已经面对医疗这一社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自身已经负重累累,漏洞百出,难以有足够的力量肩负起《食品安全法》所强压的重担,导致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
  (二)难以承担综合协调的重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也就是研究拟定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落实重要部署,解决重大问题等.我国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各职能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制十分复杂,卫生部、农业部从中央到地方史分级管理,质检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下属于垂直管理.作为政府,对各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都很难,更不用说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本处于一个平行的状态,分段式的管理体制下,每个部门都有属于自己的监管地带,但是卫生行政部门却又担负起综合协调等职责,在管理其他部门的同时自己也是被管理的对象,显然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人性是自私的,大家很多情况下都会选择趋利避害.如果监管中出现了管理盲区和漏洞,卫生行政部门站在一个和大家平行的位置,去进行综合协调,先不考虑其管理方式和力度如何,也不免会出现将一些原本由自己管理比较恰当的较难问题抛给其他部门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容易处于比较尴尬境地,难以起到综合协调的作用.
  (三)职责不清,衔接不畅
  调研显示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自身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维护,所面临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有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职责,导致受害者告状难.以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管为例,有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战线拉的过长,新的《食品安全法》将原本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餐饮业卫生监督这一职责分配到了食品药品监督局,但是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隶属关系的复杂,人员安排没有到位等原因,部分地区原本应该是旁观者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旧负责这一职责.与《食品安全法》条文相悖,各职能部门权限的交叉和不明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混淆了公众的视觉,也容易出现共管和无人管的现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修改后做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动,一些地区在职责的划分和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上仍存在很大的问题.
  二、关于调整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职责权限的建议
  (一)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责,减轻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
  我国于2010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包括: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综合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监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目的是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机构.但是其职能规定却又与卫生行政部门有相冲突的地方,职责权限的不明确,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还没有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已经肩负了太多的责任,相比之下从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角度出发更有利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和综合协调,也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做好卫生监督工作.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进行重新设置,进一步完善和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功能,减轻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使其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其作用是有必要的.
  (二)进一步梳理职责,加强卫生监管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梳理职责发现目前运行体制下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不要将"手"伸到不属于自己的监管地带,坚守阵地,找准工作的重点难点,不要将精力过分的分散开来,走得不偿失之路.加强卫生监管力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面对卫生监管和医疗这一难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且必须投入足够的精力、资金、设施来提高我们的技术,引进人才,提高预防各种突发疾病的能力,加强执法责任制度保障公共安全.
  (三)移交部分职责,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的权限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相当重要的环节,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主要职责在于卫生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食物链上的各个部门和环节,每个部门所掌握的资料仅限于本部门的监管环节,同时各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也不够重视,所以各部门无法有效的进行资源整合和衔接有关工作来展开食品安全评估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仅是一个技术活,而且还要综合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委员会远比卫生行政部门更适合这项工作.
  (四)建立必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公开监督机制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在公众的心中被打了很多折扣.原因在于,公众需要知道了了解事实真相的同时,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却对此遮遮掩掩,引起公众的严重质疑.公众缺乏及时了解事实真相,反映有关情况的渠道,对于如何进行监督举报,如何上访等也是疑问重重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必要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及时的处理公众反映的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纠纷,同时建立将信息公开和公众交流的机制,方便公众切实的了解食品安全的现状,同时也是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提高其工作效力,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需要公众的充分参与.
  食品安全问题不是仅靠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就能实现的,但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却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较多,只有真正离情每个部门的职责,使其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落实到实处,才可能扭转现在被动的局面,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才可能得到缓解和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3]《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1号,2010年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4]《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5]王选平.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定职责.中国卫生监管杂志.2005(5).
  [6]尹明场.论公共卫生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责任.法制与社会.期刊论文.2010(31).
  [7]黄丹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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