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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盘查权探讨

时间:2013-05-08来源:易品网 点击:
一、武警盘查的定性 
  (一)武警盘查是法律赋予武警部队的一项职权 
  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0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该规定明确赋予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中有权实施盘查,成为武警盘查最明确、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实践,所谓武警盘查,是指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装巡逻勤务中,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预防打击犯罪之目的,经现场指挥员同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和检查的行为。 
  (二)武警盘查权是部队执行武装巡逻任务的法律保障 
  武装巡逻是武警部队对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进行的巡查警戒活动,是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不仅包含传统的巡逻勤务,也包含特殊时期派遣的武装巡逻。武装巡逻的作用就是维护巡逻区域的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威慑、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且预防重于打击。基于此,有些人认为,武警部队以武装组织的形式出现在社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展示武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威慑,根本不需要执勤人员再主动进行盘查。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没有盘查权,武警部队的武装巡逻就像画上的老虎,再凶猛也只是纸老虎,时间稍长,威慑作用便会烟消云散,更谈不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了。实践中也常常因为武警部队没有盘查权限无法及时查清事实,丧失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时机,甚至在移交时出现意外,如抢夺犯罪嫌疑人造成部队人员伤亡等。所以,武警部队拥有盘查权是执行武装巡逻任务,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武警盘查的定位 
  (一)武警盘查与人民警察盘查不同 
  所谓盘查,即盘问检查。[1]1995年《人民警察法》中明确将盘查权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截至目前,理论界仍普遍认为盘查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些学者认为,武警具有警察的性质,又经常履行和公安相同的职责,所以,武警盘查和人民警察盘查实质上是主体不同的同一行为。这种认知是不了解武警部队的表现。武警盘查和人民警察盘查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权力,主要区别有: 
  1.武警盘查具有当场性,即只能当场实施,如果需要进一步盘问,只能交由公安机关作进一步的处理。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警察盘查有两类:当场盘问和检查、继续盘问,后者又被称为“留置盘问权”。[2]武警部队没有“留置盘问权”。 
  2.启动武警盘查具有军事性。武警部队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实行军事化管理,在武装巡逻执勤小组中,巡逻小组成员之间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盘查必须“经现场指挥员同意”方可启动。普通执勤人员不得擅自随意启动。人民警察进行盘查时则没有此类要求。 
  3.武警盘查对盘查对象没有最终处置权,即执勤人员只能对嫌疑人进行现场盘问和检查,如发现问题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必须移交公安机关处置。而人民警察实施盘查时,如果发现问题,可将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进而可根据情况采取拘留,甚至逮捕等措施。 
  (二)武警盘查与武警部队的警戒区域检查、设卡盘查不同 
  从武警盘查实施的过程来看,武警盘查具有积极的主动性,与武警的警戒区域检查不同。人民武装警察在武装巡逻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盘问和检查,这种行为在对象确定上具有随机性,充分显示出盘查权行使的积极主动性。而在警戒区域检查过程中,虽然也涉及询问问题、检查行李物品和交通工具,但检查对象只能是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不能根据自身怀疑而随机选择,这种检查在对象确定上具有唯一性,显示出警戒区域检查权行使的被动性。 
  从武警盘查实施的地点来看,武警盘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武警的设卡盘查不同。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规定,武警盘查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武装巡逻任务中。而进行武装巡逻,事先只明确巡逻区域和路线,没有固定不变的地点和方位。但设卡盘查不同。如果武警部队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则是否需要设卡、在何处设卡盘查都听从公安机关决定;如果武警部队单独执行任务需要设卡,则卡点设置的地点和方位明确并固定不变,武警执勤人员只对行经卡点的有嫌疑的人员进行的盘问和检查。 
  从这些比较中可以看出,武警盘查是武警部队拥有的一项独立的职权,部队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才能最终实现赋权的目的。但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那么,武警部队如何行为才是正确实施盘查呢? 
  三、武警盘查的正确实施 
  实施武警盘查,除了要按照“现场指挥员同意→表明身份→向盘查对象告知法律依据和说明盘查理由→对其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这样程序性要求行使盘查权,此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实体性要求。 
  (一)盘查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盘查是武警部队在武装巡逻中发现形迹可疑的人或举止、神情反常的人时临时实施的行为,对嫌疑人的判断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为避免引起人们的围观,引发被盘查对象和围观群众的逆反心理,侵犯被盘查人的合法权利,执勤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搞清情况,不得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至于何谓“最短的时间”,应视情况而定,一般为查明问题所必须的最短时间。如武警部队在夜晚城市武装巡逻中,发现一身带血迹的男子,执勤人员上前盘问,在搞清对方身份、年龄、住址及血迹来源后,如没有其他疑点,便需立即放行,不能无故拖延时间,或盘问其他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 
  (二)盘查必须在现场实施 
  为了防止嫌疑对象消失或逃匿,依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规定,武警执勤人员必须现场采取行动,对嫌疑对象进行盘查,了解相关情况并迅速做出判断,如果有问题必须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带回营区继续盘问。 
  (三)盘查的对象只能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武警盘查必须准确确定盘查对象,如此有利于取得被盘查人的支持和协助,同时,也避免了部队被指滥用权力。但盘查对象的确定一直是盘查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因为,实践中人们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理解都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而经验是会有所差异的。 
  人民警察在确定盘查对象时经常采用“合理怀疑”标准或“单纯怀疑”标准。[3]例如,行为人看到巡逻的执勤人员,立即转身离开或者迅速躲避,这种情况称为“见警即逃”。由此,有的执勤人员认为,该行为非常可疑,对行为人实施了盘查。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执勤人员在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巡逻,出现“见警即逃”,执勤人员对行为人实施盘查。这两种情况相比较,第一种情况即采用了单纯怀疑的标准,仅凭“见警即逃”这一单纯的疑点,就认为其有违法犯罪嫌疑,将行为人确定为盘查对象。而在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除了有“见警即逃”这一疑点外,还存在一个客观实际,就是在“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怀疑有了合理性基础,这便是“合理怀疑标准”。那么,武警部队执勤人员究竟应如何选择盘查对象呢? 
  结合人民警察的作法,根据法律的规定,考虑到武警部队实施盘查仅限于武装巡逻中,它是在特殊背景下,在特殊时期因特殊的治安管理需要而在特殊地域部署展开的。如,重大活动现场的武装巡逻、灾区灾后的武装巡逻等。这时的武装巡逻,其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只要对此有威胁的行为都属于盘查范围,所以,这时武警部队宜采用“单纯怀疑”的标准,一切为大局服务。但也有例外情形。如2008年汶川地震后,北川、映秀等地成为空城,所有人员被转移至安全地带居住,整个地区实施管制,非军警人员不准出入。此时,武警部队巡逻人员盘查的对象便是所有未经允许出入该区域的公民,不论其是否有违法犯罪嫌疑,也不论其出入的理由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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