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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保对森林保险的借鉴诌议

时间:2012-12-31来源:易品网 点击:
  我国农业保险与森林保险的相似性与差异性
  由于我国的农林业发展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农业保险的稳健推进对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农业保险与森林保险的相似性
  1.政策支持农业是我国的第一产业,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而农业由于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经营风险大,费用率和赔付率高的特点,因而农业保险制度的运行,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更需要政府在财政上给予激励.森林保险也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森林保险不仅风险大且保源不够集中,需求不明显,保险公司投入开发的成本高,而且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签约定损理赔等工作强度大,使得开展森林保险的费用远高于其他险种,而且森林保险存在过多的逆向选择现象,森林保险市场的"供需双冷"特征决定了必须有政府介入.因此,我国应建立以广大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为依托,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税收为支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机制.
  2.自然的限制,具有不可控性农业与林业都是受自然灾害破坏很严重的产业,其风险性很强.在广阔复杂的空间范围和漫长的生产周期内,资源随时可能遭受火、风、雪、洪水、病虫害、滥伐等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风险的发生具有不可控性,严重影响了林业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农业保险与森林保险的差异性
  1.法制建设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根据农民实际情况,利用其强制力就农业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管理体制、资金筹集与支付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形成法规,对农业保险中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责任和义务加以细化,使他们在这个体系范围内有效地从事活动,以使各主体行为规范有序,有章可循.同时政府还充分利用其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独特优势,改善和扩大农业保险.然而,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积极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均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实际工作中,林险经营机构的行为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我国除了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有简单规定外,有关森林保险的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因此森林保险急需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森林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森林保险才能依法经营.
  2.保险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相比而言,我国森林保险的保险机制还很不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保险业向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逐步转向商业化经营,竞争加剧,各保险公司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森林保险也由原来事实上的政策性保险业务转变为商业性保险业务.由于森林保险的特殊性难以满足市场化经营的条件,造成我国林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状况.
  3.保险标的森林保险标的自身的特点,使其与农业保险存在一定差异性.农业保险按保险对象分为:
  (1)以处于生长期的小麦、玉米等粮食作为,棉花、烟叶等经济作为级其他植物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农作物保险.
  (2)以处于收获期或收割后的粮食作物以及经济作物为保险标的的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3)以役用、乳用、肉用、种用的大牲畜为保险标的的牲畜保险.
  以猪、羊、鸭、鹅等为保险标的的家畜、家禽保险.森林保险的标的按起源不同,可分为天然林和人工林;按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家所有林、集体所有林和个人所有林;按规模不同,可分为片林、四旁林和林木;按功能不同,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森林保险拥有以下自身的特点:
  (1)灾后的观察期长相对于农业保险小麦、水稻等保险标的,在森林保险中,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需要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比如,在长江流域,由于林木的火灾发生旺季是秋冬干旱期,树木火烧后是否死亡当时测定不出来,必须到春暖花开时,观察火烧迹的树木是否萌发新的枝叶,其观察期持几个月左右.
  (2)费率制定不同森林保险费率因与保险标的及其生产特点密切相关,因此费率制定不同于农业保险.
  ①序列林价与费率:林业生产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往往要十几年或几十年才见效益的.采种、育苗、整地、造林阶段投入的50%以上,其后是幼林抚育阶段,经营者投入逐渐减少,并维持一定水平.而林价(立木价值)与生产者的阶段投入缺乏相关性,林木价值在不同生长期有不同价值.序列林价是指林业这个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结合的过程中,前期、中期和后期,自然力的作用随时间的推移而渐渐增多,立木价值不断增大,而经济的投入则与此相反,林木生长期越长,投入越少,即"以林养林".
  ②损失率与费率区:森林灾害的损失程度与森林特征、地形、气象因素、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我国林区规模和气象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规律,这就说明我国各林区灾害损失率不同.要根据当地森林特征,灾害频率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的估算损失率,划定费率区,绘制森林保险费率区划图,为长期稳妥经营森林保险提供可靠资料.
  ③林龄与等级费率:对于相同树种来说,确定保险纯费率时,有必要分成若干费率档次.如人工杉木林,根据幼龄林、中龄林、成熟林等林龄阶段划分档次,采用不同费率级别是合理的.
  4.保险金额确定在《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受灾后如何确定损失.如在《小麦种植保险条款》的第十七条赔偿的内容中明确规定:
  ①全部损失: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损失严重,全部毁坏,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按每亩不同生长期赔偿标准的100%计算赔偿.
  ②部分损失: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其中部分损失严重,毁坏部分不能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结合损失率与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标准计算赔偿.
  ③轻微损失:同一地块保险小麦遭受保险责任列明的灾害,仍能继续生长的,损失程度按以下标准确定:中度损失:茎、叶、生长点、果实都不同程度受损仍能继续生长,在有效保险金额的30%以下赔偿;轻度损失:个别叶片、果实受损仍能恢复生长,受损程度较轻,酌情每亩在50元以下赔偿.由于林业的复杂性,森林保险确定保险金额难度大.如按蓄积量确定保险金额,其难度在于在市场不断变化中如何正确估定不断生长着的标的物价值,既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愿交保费,又得让保险公司赔得起等因素.确定保险期限通常依据标的的生长期,而林业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客观地给保险费率的设计带来困难.在面临自然和人为双重交互作用下,标的的损失率高,常常出现社会损失率与保险损失率出入大且难控制等问题.
  森林保险发展的问题及政策性建议
  根据对农业保险与森林保险的差异性比较,现阶段我国森林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①我国森林保险的法制建设进程慢.
  ②我国森林保险的保险机制不完善.
  ③我国森林保险确定保险金额难度大.
  (一)尽快完善森林保险相关法律制度森林保险作为一个国家林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是依赖于一定的法律制度的.因此国家应尽快制订相应的法规,加快森林保险立法,使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以法办保险,依靠法律机制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国家对森林保险政策应有所倾斜,应充分利用政策手段制定优惠、灵活的扶持政策,扶持森林保险的发展.可以建立对森林保险专门的政府补贴,采取为森林保险投保人提供保费补贴,或向森林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补贴的方式,提高森林保险供需双方的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二)尽快完善保险金额确定机制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设定应以"低保费、保成本、广覆盖"为原则,既要考虑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缴费能力和基本保障需求,又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稳健经营,防止超出双方的承受能力.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可在300-800元/亩之间选择.若参保对象需要增加除上述以外的保险责任或保额,并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支持.不能提供保费支持的,可由参保对象自行承担相应增加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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