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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0-11-30来源:易品网 点击:

浅析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摘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并稳步推进,许多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实质性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如果全面、客观地加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之间仍存在着较大差距,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做一浅要分析。
【关键词】信用体系;问题;对策
一、我国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1、缺乏全国统筹协调和统一指导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因此,需要有全国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统一的建设规划。我国于2007 年4 月才成立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但目前,尚未制订一套全国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缺乏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同时,部门职责分工还不够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缺乏协同,各自为政,各搞一套,造成多关建设和重复建设,影响了工作的统一推进和有效监管。
2、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信息未能充分共享信用信息比较分散。
有些行业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如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质检部门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网络、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设部门建立了建设行业企业和人员档案等。信息资源分布于各行业、各部门,且未能实现共享,这种现状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成本,也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3、缺少有效法律支持和保障信用行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法规。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以及《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等,但和信用体系建设对法律制度的客观要求相比是不完备性。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界定哪些信用数据可以公开,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开以及可以公开到什么程度;也尚无一部法律对信用市场中的企业、消费者、政府、金融机构等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规范,对征信行业的管理也缺乏系统的规定。
4.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
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5、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是企业在资本运营、资金筹集及商品生产流通中所进行的信用活动方式、管理规章制度、相关措施和办法等方面因素的总和。
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秩序,而且也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区域投资环境的基础性建设。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的信用状况还存在许多问题,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尚停留在探索阶段,大部分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
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 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
6、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严重滞后我国有关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教育和科学研究长期以来处于空白状态,近几年教育部才开始在极少数高等学校试点开办信用管理专业,而专门的信用管理科研机构仍然是空白。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的严重滞后,导致信用来之不易专业人才严重短缺。这是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事业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监督管理,保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控制力为保证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有效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服务市场,促使征信机构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和公平服务的征信环境,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由于法制和市场环境不够健全,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甚至是国家机密,完全市场化的建设模式将给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且很难操作,必须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掌握主动权,保持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控制力。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机构的逐步发育和成熟,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运用市场力量逐步推动信用体系发展壮大。
应由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2、加快制定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服务,从微观个体来讲,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从个体信息集存后的宏观面来讲,涉及国家的经济情报和信息安全,所以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信息服务业即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基础,2008 年5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征信机构采集相关政务信息提供了保障。要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应抓紧制定出台以下法律法规:一是关于企业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的隐私,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法制环境。二是关于信贷征信业运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信贷征信服务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依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温家宝提出,“从信贷征信起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也就是从信贷征信起步。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美国征信数据的80-90%来自商业银行,征信服务的用户80%以上也是商业银行。
这种信用市场结构,决定了银行信贷活动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需求者,决定了现代征信主体是信贷征信。要加快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的征信机构体系。
(1)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信息与服务网络覆盖全国的征信机构。
当前企业跨地区甚至跨境经营,个人跨地区流动、跨地区注册企业,单靠地区性的征信机构,不能全面掌握和评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从国外经验看,征信业发达的国家都是建立全国的甚至跨国的收集基础信用信息的征信系统,美国三大征信机构是全国性的征信系统,有些小一点国家的征信系统都先后被这些大的征信系统所淘汰,更不用说地区性的征信系统了。因此,我国要依靠政府推动建立全国性的征信机构,开展全面的信用登记,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境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2)社会征信机构,是指没有政府力量介入,靠民间资本等市场力量投入设立的征信机构。在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下,社会征信机构难以直接从银行采集信贷信息,它们一般围绕银行和企业的信贷活动,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等信用信息现场调查与分析预测等增值服务。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在市场服务上,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前者一般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后者一般提供增值信息服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两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并按特许经营的要求依法进行信息交换,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这样就形成一个不同类征信机构在市场上并存、功能互补、内在联系密切的征信机构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并充分利用其信息资源,来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这个要求,为信贷征信体系在本地区、本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在进行信用建设和管理中,也应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大力运用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不同信息产品,提高管理水平。4、加快行业信用记录和行业信用建设基于行业信用记录的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行业管理,落实行规行律,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
(1)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当前要特别重视纳税、合同履约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行业信用记录。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金税”、“金关”、“金质”等工程,为健全行业信用记录奠立了良好的基础。行业信用记录是进行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本行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以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记录为基础,对企业和个人在行业内遵纪守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大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信用记录,加强行业内部信用管理;要充分发挥行业信用建设的合力,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制度,重点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形成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对守信行为联合激励的机制。5、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银行难以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一些中小企业也不注意自身的信用建设。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缓解贷款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发挥政府和银行的合力,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和辅导,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帮助中小企业练内功,提升其信用管理水平,增强其对外部资金的吸引能力。(2)采取积极的措施,尽快解决中小企业与放贷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个契机,建立可持续的新型银企关系。(3)采取多种措施,围绕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需求,促进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创新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方式和手段,推行各类小额信贷,扩大信用贷款的比重,完善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同时,配置以风险投资和税收等宏观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完善,推动其健康快速发展。6、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基础。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应遵循少而精、统__一关键业务和技术、有利于信息共享和安全的原则,制定一批数据元目录及代码集、数据交换格式等基础性和关键性业务、技术标准,以及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安全与管理等各类主要标准,确保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并在实践中逐步扩展,逐渐形成完整、科学和可行的标准体系。7、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1、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2、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3、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4、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5、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参考文献】1、向欣. 关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理论前沿, 2005(2)2、谭中明.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113、李朝晖. 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中亟待解决的若干法律问题[ J ] . 南方论丛,2005(4)4、徐宪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读本,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1【作者简介】及涛(1964.7),男,籍贯:河北沧州,学士,河南省会计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市场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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