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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会计信息链的会计信息责任主体分析

时间:2013-08-24来源:易品网 点击:
2013年3月12日万福生科成为继绿大地之后又一因财务造假事件引发市场漩涡的上市公司。曝出上市前后四年半的光鲜财务全部存在虚假记载,四年半内万福生科累计虚增利润超过2亿元,造假比重占97%!会计信息失真再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会计信息造假失真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对于会计信息的信任危机。实证会计理论已经证明,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价格信息含量。因此,明确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有效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首先第一步就是要明确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本文从会计信息链的视角出发,从企业的外部和内部分析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 
  1 会计信息链 
  会计信息产生于会计业务、记录、报告、分析、使用和决策过程中,根据会计信息系统的相关观点,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是一个从信息搜集、信息处理、信息传递、信息使用和消费的连续的过程。据此我们不难推断出会计信息应当包含该过程中的所有信息,会计信息链上有信息造假利益动机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 
  2 会计信息链上的利益动机识别 
  根据美国会计学家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兴起》中的观点,不同的会计信息将影响不同主体的利益。如果主体通过会计信息造假能获得利益,或者所获得的利益大于其付出的成本,则主体很可能进行会计信息造假。主体所能获得的利益大致可以分为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两类。经济上的利益主要是指可以用货币衡量,与经济相关的利益。例如,会计人员通过会计造假侵吞公司财产、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进而获得更多利润,单位负责人得到更多奖励(包括奖金、股票等),会计师事务所迎合上市公司的审计需求进行审计造假来维持客户获得利益,政府部门领导在会计信息监督过程中收受钱财贿赂,让原本的“红灯”变“绿灯”等;非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其他无法用货币等形式衡量的给主体带来的利益,如政治上的,社会声誉上的。例如,会计人员按照单位负责人的指示造假很可能就会得到领导的重用,政府部门和相关领导为了自我政绩在支持本地企业发展、扶持本地企业上市过程中对财务有问题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时候配合造假等。总体来看,会计信息链上的相关人员都具有会计信息造假的利益动机,当获得的利益大于或远大于所付出的成本时,会计信息造假便油然而生。 
  3 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分析 
  接着上述分析可知,在会计信息链上的相关人员有为获得利益而进行造假的动机,那么,当会计信息在此环节出现错误或偏差时,相关人员就难逃其责,成为会计信息造假的责任主体,为所获得的利益而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 
  3.1 所有提供会计原始资料的相关人员责任 
  在企业会计信息链条的发起端,一切有责任提供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始凭证、手续、质量管理、财产保管、资金监管、内部稽核等会计原始资料的人员都有责任提供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和完整的会计资料。此环节涉及人员范围广,从销售人员到公司领导都可能成为第一手会计资料提供者,监督极其困难,最容易被忽略。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建立会计信息的源头第一手资料提供者的监督和惩罚措施。 
  3.2 会计人员的维护义务 
  这里所说的会计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也包括一般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信息链上处于承上启下的作用,主要功能是会计信息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而会计人员的职责则是向单位负责人负责,有维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义务。目前很多观点认为会计人员应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不恰当的。经济业务从发起到终结需要经历单位不同的业务环节和岗位,从单位内部控制的角度分析,不同的岗位对应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而会计人员只是整个业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无法对其它环节的业务提供保证;从信息链条的角度分析,会计人员往往处于会计信息链的中端,无法保证前端信息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但是会计人员作为会计信息链上的至关重要一环,应当对依据自身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对单位业务的熟知等方面对不合法、不合规或者明显错误的会计信息提出质疑,要求相关人员进行修改,不接受具有明显错误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应尽的维护义务。 
  3.3 企业主体和单位负责人的保证责任 
  企业主体和单位负责人是会计信息链上十分关键的一环,是联系内外的桥梁,同时具有处理和传递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则进一步说明,单位负责人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责任。由此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将企业主体和单位负责人作为主要的法律责任主体有助于打击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已经查处的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来看,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确实是主要的违法主体。 
  3.4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连带责任、企业内审机构的内审责任 
  从会计信息链的角度,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处于信息链上的信息处理环节。董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在现代公司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者是企业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从这一层面来说,他们都应对失真的会计信息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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