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速裁程序:需求语境与回应路径之思
【摘要】当前小额速裁试点带给我们这样的启示:小额速裁的需求语境如何?司法面向大众的要求使程序效率性变得十分重要,而效率性又使从利用者的立场来要求程序的变化成为可能。[1]同样这一问题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解答:遵循一定的规则路径,形成某种行为的有效范式[2]。本文在描述小额速裁行为过程中援引库恩的“范式”(PARADIGM)模型,即遵循“自我定位→相互关系→发展规律→发展趋向”的思路,阐述我国小额速裁的回应路径之选。
【关键词】小额速裁程序;库恩范式;规则路径
一、自我定位:小额速裁程序的需求环境分析
(一)引入问题:小额速裁试点的实证分析
案例:北京市丰台法院,2011年5月20日,该院事先提示速裁程序7点内容,审结了全市首起小额速裁案件,该案案由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丰台法院经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经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之后法院当庭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3]
分析:(1)事前:法院提示适用,或当事人事先了解。(2)事中:当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当庭调解成功。当庭无法作出判决的或调解不成的,在期限内结案。(3)事后:当庭送达。当庭不能结案的,结案后送达。
上述小额速裁案件经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结案,沿袭案件特定→程序告知→程序简化→快速结案的特定思路。
(二)追寻问题:我国速裁程序的司法需求脉络
2004年,全国法院全年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速决案件288.8万件,涉案标的金额428.6亿元。[4]2005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3147221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63.6%。[5]2007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到71.26%。而到2008年,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民事简易程序速裁案件1496万件,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6.06%。2009年和2010年,分别提出了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和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至2011年,又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结。[6]由此我国法院系统关于民事简易程序速裁案件的探索,早已起步,不论是结案数量和结案效率均有较大突破,司法需求的脉络已十分明晰。
(三)问题展开:程序设计更新与利益需求满足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看见,即使是标的很小、案情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也要走完一审、二审程序,处理纠纷需要的审限更长……”[7],可见已有的民事简易和普通程序对于效率、效益的满足方面存有一定距离。
小额速裁程序设计更加简便快捷,便利当事人,却要依赖当事人对程序的认可。效率提高的每一步都是当事人认可下对原有程序的更改。在程序设计与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小额速裁程序的效果评估成为关键,在寻求某种平衡的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表Ⅰ(A,a)的状态。
表Ⅰ
┌───────┬──────┬──────┐
│ \ │Ⅱ:效果评估│Ⅱ:效果评估│
│ │ (a) │ (b) │
├───────┼──────┼──────┤
│程序设计(A) │(正,正) │(正,负) │
│利益表达(B) │(负,正) │(负,负) │
└───────┴──────┴──────┘
二、相互关系:小额速裁程序需求层面的“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8]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意指一种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使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变化。在此引人法律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改进”原理进行分析,旨在说明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框架中新增小额速裁程序的需求可能性。下面主要从法官、公众、程序和秩序需求四方面简单阐述。
(一)法官需求:司法资源配置的契合
当你依照法律的可能资源量作出判决时,你也正在对资源使用的各种可能进行明确或不明确的比较和选择。无疑,判决必须依最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这一原则进行。[9]一直以来,如何以科学的司法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地推动审判模式创新,缓解当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表Ⅱ 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人均结案数情况分析
从表Ⅱ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特点:(1)全国法院结案数每年均呈递增趋势;(2)法官人数只在2009年和2010年较同期相比略有增加,说明法官人数未与结案数同向增长。(3)2006年-2010年五年里法官人均结案数,较同期均呈上升趋势。
(二)公众需求:当事人心理预期的相形
当事人对小额速裁的认可乃至选择适用,源自对个体诉讼成本的衡量,当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案件,仍然要经过民商事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的审理周期。截至2011年7月30日,笔者在百度联盟中输入“法院、久拖不决”两个关键字,可以搜索出320余条信息、725000个结果。此时,小额速裁程序带来的变化即顺应了公众对小额速裁的内心需求,便于其轻易接受并同意适用之。
(三)程序需求:现有民诉程序的填充
笔者认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框架中建立小额速裁程序是对已有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种充实。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是变化存在着。小额速裁程序试点已经在进行中[10],试点成功后将会对我国民事诉讼的结构带来崭新的变化。另一方面,变坏情形与变好情形分析。该小额速裁程序的推行对民事诉讼中已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使其“变坏”的不利影响,产生的后果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减少以及案件审理周期的缩短,而后者更是顺应了提高效率的价值目标之一。
三、发展规律: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可行性论证
关于繁简分流模式[11]的探索,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起步。下面仅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港法院)在繁简分流速裁模式的探索为例简要说明之。
(一)一次分流:繁简分流入口
1.数据: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1年1-5月分统计数据。全院民商事收案2564件,结案1467件;速裁庭收案570件,占全院收案比例22.2%;结案500件,速裁结案占全院结案比例34.1%;速裁庭流转案件数(二次分出)70件,速裁分流案件占收案比为12.5% 。
2具体分析:(1)速裁收案占全院收案比例为22.2%,中国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案件适合运用速裁程序审理;(2)速裁结案所占比例高于收案比例,说明速裁程序具备审限短等优势,便于及早息诉;(3)存有一定比例的速裁分流出的案件,特殊情形下可以转出。
(二)二次分流:速裁案件分流出口
1.数据:速裁案件二次分流原因、分流数量和分流比例分别为:因管辖权异议分流15件,占21.4%;在期限内无法及时送达分流27件,占38.6%;因鉴定、评估、审计分流8件,占11.4%;当事人提出反诉6件,占8.6%;需要追加当事人分流5件,占7.1%;其他情形9件,占12.9%;合计二次分流案件70件。
2.具体分析:速裁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追加其他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送达当事人等一系列事由,导致速裁庭无法及时审理的,由专门机关审批后将此类案件由速裁庭转入其他业务庭审理。
(三)分流效果:速裁效率与资源配置
1.数据:速裁庭共收案500件,审判人员共有5人,人均结案数100件。
2.具体分析:(1)结案数占全院2011年1-5月结案的34.1%; (2)审判人员共计5名,均是专门为速裁庭配备了适合做速裁工作的法官,突出速与效的协调关系;(3)2011年1-5月,速裁庭人均结案达到100件,高出2010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人均结案数94.19件。
(四)分流过程:繁简分流流程分析
1图表描述。表Ⅲ
2.具体分析:目前,民商事繁简分流探索的总的思路如上。繁简分流的探索使得小额速裁的运行有了基本的套路,小额速裁也会使得繁简分流机制更加高效,通过小额速裁更能实现有效的繁简分流,二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四、发展趋向:小额速裁程序的应用性探索尝试
(一)适用: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之路径选择
1.法院流程:小额速裁程序与原有程序的衔接。在法院实践操作中,小额速裁程序如何与已有的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有效的衔接操作,成为关键。笔者认为,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应该首先进行程序确认:(1)当事人均未主动申请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主动提示;(2)当事人一方提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适用该程序;(3)当事人双方均主动提出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均应当签署《程序确认书》并纳入卷宗。符合条件的,转入小额速裁程序审理;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分原则进行分配。在审理阶段,对于需要转入普通程序,则需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宗旨是“简出效率、繁出精品”。
2.组织形式:“分庭置之”与“专庭审之”的探索。小额速裁程序在法院的实际操作中面临组织机构方式的选择,笔者概括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小额速裁案件“分庭置之”。只要案件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则考虑案由,即是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即每庭均有该案件类型的小额速裁案件。另一种则是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庭“专庭审之”。即审理专门的小额速裁庭,只要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特点,就由专门的小额速裁庭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已有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模式的探索大部都是设立专门的速裁庭,不再区分具体案件类型分庭置之。
3.价值导向:“效率性”与“效益性”的并举
(1)效率性。小额速裁的效率性,体现在平均审理天数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平均审理天数与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的比值两个数值上,计算公式分别可以界定为:
—计算公式①:平均审理天数=[(小额速裁程序个案结案天数的总和)÷小额速裁结案数]×100%。
—计算公式②:比值=(小额速裁程序平均审理天数÷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100%。
上述两数值越小,说明效率越高。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的审理天数较少,以山东省临沭县2011年2月至2011年7月适用速裁程序结案的711件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9天[12]。相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大幅缩减,效率性可见一斑。
(2)效益性。小额速裁的效益性与效率性密不可分,影响效益性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当事人角度:诉讼费、律师费、当事人花费时间和精力成本、交通费、误工费、当事人有案未决的内心压力成本等等。
—计算公式:效益值=诉讼费(减半定量:设值为0.5)+律师费(定量:设值为1)+[(交通费+误工费)×(小额速裁程序当事人平均到庭天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平均到庭天数)]×100%+[(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当事人有案未决内心压力)×(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天数÷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100% 。
上述值越小表明小额速裁程序的效益性越高。
另一因素的着眼点是法官角度:法院预算、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成本、不适用小额速裁的风险成本、法官有多案未决的内心压力以及其他司法环节成本等。适用小额速裁,保障效率性、减少时间消耗的同时,导致上述成本的下降,以单位时间内的消耗为以固定值进行计算,时间越短,消耗成本越低,二者之间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在保障了效率性的同时效益性应运而生。
(二)表达:当事人意志充分展现的平台搭建
小额速裁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程序虽然更简易,但对民意的充分表达却贯穿在小额速裁的始末,并予以高度重视,对小额速裁的适用事项要逐一向当事人阐述清楚,除口头解释之外,还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便于当事人全面了解,进而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小额速裁程序更应该对民意的沟通表达予以更高程度的关注。以表Ⅳ示之:
(三)规范:有律可循和有式可依的回应之选
小额速裁是指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收案标的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争取当日立案、当日转办、当日通知,尽量做到当庭判决。[13]
民事审判模式创新,是民事诉讼机制创新的组成部分,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并根据案件实际特点,尤其是小额速裁的具体实践,探索新的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审判模式,是当务之事。如果能够做到以下三级梯队式审理模式,是较理想的,即“案情复杂疑难的诉讼按普通程序审理,案情较为简单的诉讼按简易程序审理,案情很简单的小额诉讼按速裁程序审理”。[14]
(四)建构: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初步设想
第××章 小额速裁程序
第一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15]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条[适用途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署《程序选择确认书》予以明示。
第三条[审理方式]小额速裁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条[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第五条[一审终审]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六条[权利救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应当在裁判作出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判决并转由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并将上述内容记人卷宗。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小额速裁案件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诉讼费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注释】
[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0页。
[2]库恩认为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内在结构,而体现这种结构的模型即“范式”(PARADIGM)。参见陈世清:《经济的形而上学》,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年1月版。
[3]魏文杰、雪洁:《丰台审结全市首起小额速裁案》,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1日第1版。
[4]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5]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6]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7]叶亚奇、陈质彬:《小额速裁谨慎快行》,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22日第2版。
[8]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Pareto)命名的,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并且在经济学、工程学和社会科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第2页。
[10]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目前全国已有90个基层法院正在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11]《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在“六十年民事审判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部分,介绍了“建立民事审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仅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356万余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6.22%。
[12]邵泽毅、杨化芝、曹珊珊:《简案快办繁案精审—山东省临沭县法院民商事案件速裁侧记》,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4日第1版。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杜万华:2011年5月22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谈到。
[15]笔者在此只作简单规定,对于具体数额,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限定,因地区差异之间的数额限定可以区别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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