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社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第一部维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但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的现实,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的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权利范围
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及内涵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概念的核心内容是消费者的权利,广义上的消费者权利亦包含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也称消费者保护,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由社会确保消费者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消法》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这是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本法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既适应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又是实现立法宗旨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由于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弱者地位,其合法权益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给于特殊保护.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2.1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与壮大我国消费者保护运动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1983 年 3月 21 日河北省新乐县维护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成立,1983 年 5 月 21日正式定名为"新乐县消费者协会",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 年 8 月广州正式成立"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1985 年 1 月12 日,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复同意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之后,各省、市、县相继成立各级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7 年 9 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 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了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2.2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不断补充、完善我国199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长久以来消费市场上存在的混乱状态终于有了法律意义上的参照文本了".2003 年 1 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对 28 类食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发现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将责令企业召回产品或发布公告进行召回,建立与海关等部门联手的关检协作制度,完善口岸大通关工作机制,构筑口岸公共卫生防御体系.
3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很多定义的指示范围不够明朗在《消法》起草时,住房、医疗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商品"的概念包不包括在《消法》制定时还属于福利待遇的房屋?医疗服务算不算"服务"?这些问题在《消法》中都找不到明确的答案.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消费中诸如面积缩水、合同违约、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欲发突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
3.2 权利保护范围过窄"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衡,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
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的范围问题已经成为了重中之重.
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4.1 在立法上明确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因此在立法上必须进一步完善,使之真正落到实处.
4.2 拓宽消费者的权利范围作为消费者最为无奈的恐怕就是在消费市场上吃了亏却无处喊冤.然而随着我国立法的逐渐完善消费者的权利会越来越大的.比如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可视为侵犯消费者权利 .还有应一定程度的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且不承担任何费用."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的变化随时扩大消费者权利,以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4.3 加强社会监督4.3.1 加强民事责任落实的监管力度,4.3.2 加强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5 结论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也要更加完善.因为国家需要一部体系完备、有实用性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来完善经济法律体系,而消费者更需要一部能规范消费市场、能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途径的增多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进一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这些也将促进消费市场向着更加合理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康方向发展,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推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新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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