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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是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最佳路径选择

时间:2013-09-07来源:易品网 点击:
在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家庭农场”概念的首次出现立即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随之而来,各地种养大户掀起争当“农场主”的热潮,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把农业企业、涉农公司、合作社转变成家庭农场的盲目跟风趋势。鉴于此,为促进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有必要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与其它经营主体的区别以及优势所在做一些讨论。 
  一、家庭农场的实质内涵 
  (一)农场的概念界定 
  关于“农场”这个概念,中西方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西方,与农场对应的词是“farm”,主要是指农庄;农家;畜牧场;农田。也就是凡属于一个经营单位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统称为农场。而在中国,农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打谷场,也就是农家翻晒粮食及脱粒的地方;二是指使用机器大规模进行农业生产的企业单位和私人单位。一般意义上,我们是用第二种意思。通过比较中西方的“农场”概念,我们发现,中国的农场概念更多地强调一定的规模、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技术含量[1]。这主要是因为,西方的农业经营规模普遍比较大,无需在“农场”的概念上特意强调其规模。例如,在美洲,一个农场的规模大的可以达到几万公顷或几十万公顷。而中国不一样,像一家一户的小农户经营的面积一般只有三亩、五亩,而且技术水平较低(如现在有些地方还用牛耕),因此,为了区别小散户经营,中国的农场特别强调一定的规模和一定的技术含量。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界定 
  关于“家庭农场”这个概念,国外主要农业部门对其有专门的定义。在美国农业部的网站上,美国对家庭农场(family farm)的定义为“没有雇佣经理、不含非家庭成员的法人或合作组织的农场”。在俄罗斯《家庭农场法》中,“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在国内,由于官方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一直不是很明确,相关学者在其研究时只能是根据自身研究的需要对“家庭农场”作概念上的界定。例如,1999年房惠玲在《发展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最现实选择》一文中指出,“所谓家庭农场,就是适应现有生产力水平与市场要求进行专业化生产,进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种养的农户企业”[2]。2000年黎东升、曾令香在《进一步发展我国家庭农场的思考》一文中对“家庭农场”的概念进行了扩展,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3]。2004年朱博文在《美日法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和启示》一文中的概念就相对比较简炼,它指出“家庭农场是我国农地经营体制创新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4]。比较上述相关概念,发现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概念的界定与美国官方的概念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是农户家庭成员,不能含有非家庭成员,而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概念上不强调农业经营规模,国内学者更倾向于把适度规模作为其概念界定的一个标准。 
  (三)家庭农场的实质内涵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梳理和比较,笔者认为,要理解“家庭农场”这个概念的实质内涵,关键是要弄清楚前缀词“家庭”和后缀词“农场”的含义。换言之,“家庭农场”这个概念必须同时包含前缀词“家庭”和后缀词“农场”的内涵。为此,笔者认为,家庭农场的概念可大致表述为:“农户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即以农户为经营主体,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应包含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家庭经营。即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必须是本村农户家庭,且必须主要依靠家庭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所经营土地再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外,不得常年聘用外来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家庭农场区别于集体、国有、股份合作、雇工农场的主要特征。 
  二是规模适度。即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既要能发挥家庭经营优势,又不能太大,划分的基本原则是这个耕地规模既要能保证对留乡农民耕作土地的均衡化供给,又要能保证种粮家庭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基本相当。目前,根据我国农业部对当前条件下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划分,一般是北方一季种植的适度规模为120亩,南方两季种植的适度规模为60亩。“度”这个特征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所在。 
  三是集约化生产。即家庭农场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劳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度集中,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这是区别一家一户小农户的主要特征。 
  四是商品化经营。即家庭农场生产的产品主要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一定销售形式和流转环节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商品化经营代表家庭农场不仅是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农产品经营的主体,它是农产品生产和农产品价值实现的统一。这是区别传统家庭承包农户的重要特征。 
  五是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家庭农场的成员不需要通过从事其他职业,只要在自己家庭中的农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就能增收致富。“一业为主”是家庭农场最大的吸引力。
二、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户、雇工制农场的比较 
  (一)家庭农场与传统小农户的比较 
  传统小农户和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二者相同点在于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适应农业对微观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但二者在经济属性、生产要素、经营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 
  从经济属性上来看,传统小农户只是农产品生产者,而家庭农场既是农产品生产者,还是农产品经营者。造成两者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差异性导致的。因为,传统小农户经营的都是细碎化的土地,影响土地的有效使用,阻碍大型农业机械和高新科学技术的推广,从而使得土地的生产效率上不去。因此,这种小规模农户的“生产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自足,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是名副其实的农产品生产者”[5]。而家庭农场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大,又具有较高的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必然会造成农户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动力,其发育和成长有利于农业效率的全面提高和产量的大幅度增加。因此,它生产的产品除了自给自足外,更多的是要去进行商品出售。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农场扮演着农产品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双重角色。 
  从生产要素上来看,传统小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主要以传统生产要素为主,家庭农场则更多地使用现代生产要素。这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质”是否有明显改变,是否引进新的生产要素。一般而言,小规模农户基本上延续了“小而全”、“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方式,其生产要素的使用趋于凝固化。同时因为自足自给、家庭生活稳定等是其主要经营目标,因而也缺乏引入现代生产要素和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和能力,与外部环境进行的生产要素及信息交流也就相对比较少。正如房彬在《改造传统农业的对策研究》中所言,传统农户“一般是用大体相同的生产工具,采用基本相同的技术,耕种质量相差无几的土地,播种几乎同样的农作物”[6]。而相比传统小农户,家庭农场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对于新技术、新产品、新管理等外界信息反应比较敏感,会不断追求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并以现代机械设备、先进技术、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等具有规模特性的现代生产要素引入为手段来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从经营意识上看,家庭农场比传统小农户更具有市场意识和商品意识。虽然,当前小农户农业经营的目标也逐步多元化,但规避生产经营风险、维持生产经营现状还是其典型的生产经营偏好。为此,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决策基本上依赖于经验积累和主观判断,缺乏市场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专业化、商品化水平比较低。而家庭农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它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资源优势为基础,进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和现代化管理”[7]。同时,“在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竞争中,家庭农场会根据实际需要以及自身优劣势,不断参与社会分工与协作,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其专业化、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提高”[7]。 
  (二)家庭农场与雇工农场的比较 
  家庭农场与雇工农场都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发展而呈现出的更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其共同点在于它们的农业生产都是有一定的规模、一定的面积和一定的技术含量,不同点在于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自己经营,而雇工农场主要雇佣劳动工人来经营。两者在经营规模、经营精细度和生产效益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经营规模来看,家庭制的农场没有雇佣制的大农场的面积大,是介于传统小农户和雇工农场经营规模之间的一种“适度规模”。雇工制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一般从几百亩到几千亩乃至上万亩不等,而且规模越大越需要长期雇工。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不是太大,是以不超过夫妻二人或一个家庭2-3个劳动力的经营管理能力为标准。不过,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可参照农业部对适度规模的划分标准,也可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农地资源禀赋、产业差异、各业收入均衡等因素而定。一般而言,几十亩至一百多亩是我国家庭农场比较常见的经营规模。与中国以土地规模为依据的方法不同,美国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规模则是以其年销售额来划分的,例如美国的小型家庭农场年销售额在25万美元以下;大型家庭农场在25万到50万美元之间的;超大型家庭农场在50万美元以上[8]。 
  从生产精细度来看,家庭农场的劳动者比雇工农场的雇工在劳动时更加有积极性、更加注重精细度。因为家庭农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属于农场主及家庭共同拥有,除去生产成本所剩下来的价值全是他们自己的。从这个意义讲,家庭农场的劳动者都是在为自己打工,自然他们会积极劳动。而投入和产出是正比关系,投入越多,精细程度越高,产出自然也就越大。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对由商业投资驱动、以雇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模式的可持续性提出质疑时曾说道,“只要让农民意识到种的是自己的地,打的是自己的粮,不用人家监督,他都会倾尽全力去做”[9]。与之不同,雇工则是拿着工钱为他人追逐利润服务,自然不会像家庭成员那样愿意付出很多,其精细度也自然不如家庭成员高。 
  从生产效益来看,雇工制的大农场与不用雇工的家庭农场相比处于一种成本劣势的地位。这一方面是由于雇工农场比家庭农场多了一份代理成本。因为请雇工总会有道德风险,有道德风险必然就需要监督。因此雇佣制大农场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抵消了一部分的生产效率。正如美国Jensen 和Meckling(詹森和麦克林)在他们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中所认为的,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得家庭经营的农场要优于雇工经营的农场。另一方面,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规模报酬理论,一般在生产规模较小时扩大规模,产量增加的比例要大于投入要素增加比例,产生规模报酬递增的现象;但如果规模很大时再继续扩大,产量增加的比例会小于投入要素增加的比例,导致规模报酬递减。因此,在一定的技术应用水平条件下,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效益大于雇工农场太大规模的效率。
三、家庭农场: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最佳路径 
  通过上文对几种农业经营方式的比较,我们发现,家庭农场既把现代农业要素融入到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家庭经营中,又避免了雇工农场大规模流转土地带来的解放劳动力过多、企业运行风险累及农民、农作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是农业从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最佳路径选择。 
  (一)从农业发展规律来看,只有家庭农场才能有效解决劳动高投入、收益不确定性的双重矛盾 
  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史可以看出,随着农业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和科技进步的实现,家庭经营这一传统组织形式非但没有被挤出历史舞台,反而成为了历史舞台上的主角。例如在人多地少的美国,20世纪末家庭农场数量上升至89%,其拥有全国81%的耕地面积,83%的谷物收获量, 7%的农场销售额;在人地比例中等的法国,20世纪80年代约有120多万个农场,其中80%是靠个人及家庭劳动,并且这80%的家庭农场经营着约占全国76%的土地;在与我国国情相似的日本,20世纪初期,就已经有家庭农场大约300万户,即使现在常年雇工也不到1%[10]。为什么这些发达国家的主要农业经营形式都是家庭农场?根源就在于家庭农场具有其它经营主体没有的生命力和独特功能。 
  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利用家庭的内聚力,来适应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复杂性特点,提高农业生产的收益。农业生产有自身的生长发展规律,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交织的过程。农业生产的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农业劳动的对象有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人们只能按对象的生长规律依次进行各种作业,如种植业中的整地、播种、田间管理、收割等,这样就使得农业生产活动很难按照人的预期来进行;其次,农产品生产、劳动时间不一致,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难以检验,使农业生产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再次,农业生产的空间比较分散,分工也不是很明确,使得农业生产管理上的随机性很强。这样,“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就不能像组织工业生产那样,将劳动要素聚集在一起,在同一时间采用分工合作或流水线式的作业”[10]。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这样既便于合理安排劳动、分配和消费,又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最终受益。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独特功能在于它能利用婚姻和血缘关系,来把农业劳动的最终成果与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避免劳动力的浪费。农业不同于工业,因为所有的劳动几乎都是在大自然中进行,劳作的时间和空间没法确定,这就造成人们的劳动态度和劳动质量不便于监督,劳动尽心度如何,只能从最终的劳动成果来判断。而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这种特殊关系能使农业劳动的最终成果与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最大限度地调动其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没有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尽心尽力地劳作。也只有这个特殊关系,才能根据农作物季节性的生长实现劳动力的季节性调节,避免长期性雇工带来的劳动力的浪费,减少劳动投入的开销。 
  (二)从农业生产效率来看,只有家庭农场才能有效避免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稳的双重弊病 
  目前,针对传统小农户家庭经营低、小、散问题,普遍认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是走出这个困境的可行选择,但这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既如果土地都向一个方向集中了,土地权益如何公平分配?农村不稳定的风险如何防控?这又是一个大问题。考虑到整体的农业效率和经济风险,以及并未完成的彻底城镇化的广大农民工群体,农村土地集中的速度应当滞后于人口转移的速度,才算稳妥。换言之,要在衡量土地权益公平分配的前提下,使土地经营的边际效益大于土地经营的边际成本。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刚好能满足这些要求。 
  一方面,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它能实现生产力释放与风险控制的相对平衡。目前我国一家一户的传统家庭经营虽然具有内部效率,但却缺乏外部效率。一是不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科技化;二是不利于农户与其它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微薄。而家庭农场虽然仍旧以家庭为单位,却已具备有现代农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它能与农业商品化、机械化、科学化等现代生产力的因素结合起来,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释放生产力,解决家庭经营低、小、散问题,并以集约化、商品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同时,家庭农场这种以一个家庭所能顾及的范围为限的经营规模,又能控制经济风险。这是因为,一是如果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自身经营能力,则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都可能下降,从而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的风险性;二是土地集聚速度太快的话,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来不及转移,会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农业经营的规模不宜太大才算稳妥。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具有土地调节效应,它能实现规模经营与土地权益分配相对平衡。土地权益分配是农村稳定的总闸门,它不仅涉及到农村集体财产,还涉及到农民生存的根基。对于家庭农场来说,土地是归村民集体所有的这种性质并没有因为土地规模化了而变得不同,向外承包土地的一方等合同到期后也可以收回土地,因此,家庭农场模式并不会伤害农业的根基,也不会伤害其他农民和村集体的利益。并且,从实践层面看,家庭农场还是对此前引起争议的工商资本汹涌进入农业大规模、长时间占用农地的一种矫正。因为家庭农场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其一般在200亩以下,期限在5到10年左右,还有村委会居中协调,政策风险相对可控,并且可以限制集中土地搞非农产业的“挂羊头卖狗肉”行为。 
  (三)从农业发展趋势来看,只有家庭农场才能有效破解农民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双重困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蓬勃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手、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正如知名学者黄宗智所言,我国农村社会整体上进入了一种“制度化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趋势愈发严重。未来由谁来种粮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家庭农场作为培养职业农民的重要途径,能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动实现代际传承和新老交替,从而有效破解农民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双重困境,保障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一方面,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会自动实现农业劳动力的新老交替。老龄化是当前中国普遍的现象,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的老龄化率达8.3%,高于世界平均水平7.5%。农业作为弱势产业,长期以来是苦脏累、收入低的代名词,年轻人不以务农为荣,导致农村的老龄化更为显著。而家庭农场的出现,将逐步改变这种现状。因为家庭农场最大的吸引力在于,依靠农业为主的专业生产经营也能增收致富,让农业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让从事农业的农民获得“体面的收入”,过上“体面的生活”。收入提上去了,自然就会逐渐吸引一批年富力强的青年人继续留在农村务农,实现农业劳动力的新老交替,解决“无人种地”的问题。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能使家庭成员通过农业生产实践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所谓职业农民是指那些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这个概念包含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二是必须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三是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由此不难看出,解决今后“谁来种地”和“谁会种地”等问题,就需要培育并依靠这种有文化、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来加以解决。那么,哪些人可能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新型职业农民呢?家庭农场是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主要劳动力,它不受户籍、地域或部门所限,可以一心一意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项职业。同时,由于农业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家庭农场主一般具有较强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他们为了经营管理好家庭农场,都愿意积极参加各种培训班来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最新农业科技知识。因此,家庭农场的成员可以通过农业生产实践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从而解决“无人种地”的问题。 
  总之,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有效率的组织形式,既能有效解决劳动高投入、收益不确定性的矛盾,又能彻底避免规模小而无效、规模大而不稳的弊病,更为重要的是还能根本破解农民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双重困境,保障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因此,家庭农场是我国现代农业生产中占绝对优势的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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