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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时间:2013-07-09来源:易品网 点击:

论文摘要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但当前的法学教育明显不能回应这一本质要求。为此,本文梳理了两大法系的教育传统及其发展,从中发掘灵感并展开对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批判,进而倡导一种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关键词法学教育传统困境实践理性

1两大法系法学教育传统与发展
  1.1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
  英美法系区别于大陆法系的特质之一在于其奉行判例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因此,其法律运用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个案——原则/规则——个案”,颇为经验主义的过程。进而,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让学生熟练把握真实判例并予以深入研究,能够通过归纳推理提炼出其中的基本法律理念、原则和规则,并运用于同类案件中。此外,英美法系的法官、检察官必须从优秀的律师中遴选,因此其法学教育的宗旨主要定位于培养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之上。
  这种关注实践和经验的理念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早期的法律教育是通过“学徒式”的方式完成的。直至19世纪后期,美国和英国的法学教育才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之下,成为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并主要通过“课堂教学”来完成。即便如此,实践性较强的案例教学法仍得以大量使用。20世纪后30年,英美法系内在的实践理性和经验主义进一步突破课堂教学的局限性,形成一种倡导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型教育模式,包括设置“法庭辩论课”和“诊所式法律课”等实践课程。
  1.2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当时的法学家和辩护士同样通过耳口相传的门徒式教学获得法律知识。但在11世纪末至12世纪,成文法成为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法学作为一门大学学科开始流行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研究、教导。至此,法学讲授的内容开始从具体的职业技能转向抽象且宏大的法律体系。概念、规则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和法学教育的主干。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被定位于人文科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理论性和科学性。该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无疑为此提供了支撑。在理性主义指导下,法学教育注重从法律的一般原则到个案事实,思维方式严格遵循三段论。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定位于灌输必要的理论基础,培养演绎推理为主的法律思维。进而,法科学生学习法律时,可以将法律原则、具体规定与案件事实分开,在没有具体事实的支撑下学习法律理论。他们毕业后将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不限于担任法律工作人员。

2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1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
  法学教育在适应社会需求方面捉襟见肘,已遭遇诸多批判。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而非唯一原因源自我国的成文法传统。成文法典的起草和讨论过程即各理论观点和理念原则交锋的过程,最终形成的法律条文都蕴含了一定的理论和观念,并以特定的法律概念表达出来。进而,法学教师不可避免地要阐释法律条文中的概念和理论,甚至需要解释立法的背景。长此以往,法学理论成为课堂讲授的核心而法律的应用层面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最终难以回应转型社会对实践技能娴熟、基本理论扎实的法律专业人员的迫切需求。
  2.2法学教育内容欠缺
  在人文教育的定位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倾向于讲授抽象且宏大的法律体系,忽略法律职业技能的养成。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应是培养学生将抽象的法条正义转化为具体的个案正义、将普适性法律规范落实为具体行为规范以及针对具体事实得出法律结论的能力。但我们的课程设置明显忽略了对学生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审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间关系等实践能力的培育,难以保证其毕业后具备应有的法律思维和服务能力。
  2.3法学教育方式滞后单一
  近年来,诸多法学院校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并引进案例教学法、讨论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但严格意义上,我们的法学教育仍然主要采用“以教为主”的课堂教育,法学教育方式滞后单一。一方面,法学教育主要依靠教师单向传授或灌输知识的课堂教学。另一个方面,对于缺乏互动和创造性的课堂教学,学生也往往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常见的情形是:认真的同学埋头记笔记,无暇思考和分析;更多同学则属于点名制度约束下的“人在曹营心在汉”,期末考试则依赖临时记背突击。长此以往,教学效果与水平势必降低。

3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也关乎逻辑。有人会说,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重在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陆法系则倾向逻辑思维的养成。这是由两大法系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诚然如此,但是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从未偏废逻辑训练,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也从未忽视经验的重要性。那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走向何方?本文认为,逻辑思维或许可以通过自学书本或者课堂讲授获得,但经验的形成、延续、发展和落实,均离不开法的应用。无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正在迈向法治的国家,法之应用无处不在。普通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使用,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无一不是法之应用。某种意义上,法之价值在于应用,法之发展在于应用,法之生命在于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倡导突出法律应用性的,迈向实践理性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师资配备、学生水平、教学资源、考核方式等诸多要素的调整配合。但调整教学方式这一调整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关系的关键因素,可作为迈向实践理性,突出法学应用价值的切入点。
  其一,应将应用型法律思维的培养置于重要位置。法律思维应当是人们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相结合的思考过程和模式,其最佳培养方式即将学生置于案件事实或法律事务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判断,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或原理,进而强化其分析判断能力以和演绎推理水平。为此,应综合运用各类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方法,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
  其二,根据我国高校的发展情况,课堂教学仍将是法学教育的主要形态,但课堂授课的方法应当有根本性的变化,即应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应以学生为主。教师的角色主要是课堂学习的启发者、推动者和协作者,而非权威的知识传授者或者标准答案认定者。教师应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判断力、创造力和分析力。学生则应积极参与,在老师的帮助下主动探寻案件背后的基本法律原理,并能够以书面、口头等基本方式流畅表达。为其法律应用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三,应强化实践性教学方式,诸如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有人认为:“有一种仅来自经验的独特理解方式,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有独特的理解力。”①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即提供了这样一种“经历”的途径。但模拟法庭的准备和启动颇为麻烦,许多大学的法学院也不具备相关硬件。同时,能够真正参与其中的学生也非常有限。因此,模拟法庭更建议作为一种课外实践,而不能作为一种普及型的教学方法。有别于此,诊所教育则较少资源限制。所有愿意参与到诊所式教学的学子在符合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都可以参与其中。而且,诊所教育参与的都是真实案件,较之于模拟法庭,能够传递给学生更真切的法律应用感受并明确地提升其实践能力。
  总之,我国法学教育的得失,关乎国家法治的前途。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其不断推进、完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更需要具备应用能力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理应反思其过往模式偏重理论的实际缺陷,不断改革、提升教育方法,迈向一种实践理性的教育模式。

课题:本文系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高校教育科研课题“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MJC)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的成果之一

注释
  ①美国福特基金会.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参考资料.2000.转引自甄贞主编.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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